种子作为农业“芯片”,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记者近期在基层调查发现,部分地区植物新品种侵权屡禁不绝,“套牌”“白皮包”“掺混”等侵权手段“花样翻新”,严重扰乱了种业市场经营秩序,挫伤了种业单位和企业原始创新积极性。
套牌、白皮包、掺混:农民、种企与产业“很受伤”
“从目前涉及侵权的玉米、小麦、大豆等品种来看,往往都是‘网红’‘火爆’品种,也就是田间种植表现好、市场销售好的品种。”中部地区一家种子公司董事长告诉记者,种业侵权行为五花八门。比如,有的人在乡村卖“白皮包”种子,对外宣称和市场上品牌公司的种子一样,但没有合法包装,一斤便宜几毛钱,主要是卖给亲戚朋友、附近农民,此类行为不易被发现。
侵权品种多样,是涉种侵权案件的特点之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钱岚向记者介绍说,从已受理的侵权案件看,侵权品种从以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为主,逐渐扩展到通过扦插进行扩繁的薯类、果树等品种。
夏园园 制图水稻是涉种侵权的重点品种。去年下半年,长三角地区一市公安机关侦破邓某某等侵犯种业商业秘密案被公开通报。该案共查获侵权稻种6吨。经查,邓某某系某种业公司的制种合作方,其违反保密协议,伙同他人私自截留稻种亲本并非法组织种植,将产出的稻种交由另一家公司更换品牌包装后对外销售。
走访中,记者了解到,侵权方式多样,是一些地方种业侵权扰企坑农的明显特征。有的侵权人直接售卖侵权品种,有的“挂羊头卖狗肉”,售卖不标注品种名称的“白皮包”种子,或通过标注其他品种名称“套牌”销售被侵权种子,有的还销售“掺混”种子。
除侵权品种和方式多种多样外,侵权主体也呈现不断延伸态势。业内人士指出,侵权主体从专业制种公司及种子经营门店,扩展到农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甚至存在重复侵权现象。一家种业龙头企业法务部经理表示,公司选育的优势品种被不同主体侵权,侵权环节多样化,不仅有市场环节的侵权,还包括从制种源头到售种终端多环节侵权。
种业侵权“花样翻新”,带来了多方面危害,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阻碍了我国种业产业的做大做强。中国科学院院士、崖州湾国家实验室副主任钱前认为,种业企业创制一个新品种可能需要十年到二十年时间,如果原始创新屡屡被侵权,势必会影响企业创新积极性。缺乏核心知识产权,也会阻碍我国种业产业做大做强,因此要充分认识到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种业侵权还会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多家种子公司负责人说,种子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会带来粮食减产的现实风险,继而将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
发现难、取证难、打击难:侵权“三难”困局待解
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种业侵权行为屡禁不绝,折射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全链条护“芯”体系存在“断点”。其中,发现查处难,是受访者普遍反映的问题。
侵权行为的日益隐蔽,使打击种业侵权乱象面临巨大挑战。受访人士指出,部分企业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与实际种植品种名称、种植面积不符的种子生产合同、种子调运及检疫材料,并采用私下交易、点对点销售等隐蔽手段,制作虚假财务账簿隐匿违法所得,以逃避行政查处。侵权人的这些行为,逃避司法和行政查处的意图明显,导致权利人维权困难,难以发现侵权事实及证明侵权损失。
谈及侵权行为隐蔽性时,一家种企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说,在实际维权中,确定侵权主体存在困难。“我们一般在市场上发现侵权行为,但实际侵权主体隐藏在背后,点多且分散,只能倒查。追根溯源时,为了证明种子间的亲子关系,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种子,但往往会遭到拒绝,给维权带来难题。”
损失认定难,也是一些地方打击种业侵权行为面临的挑战之一。有的侵权获利取证困难,有的维权成本高、获赔少。
长三角地区一家龙头种企负责人反映,公司投入巨额研发费用,近年来研发出部分突破性品种。然而,他们一大烦恼是反复被侵权,但维权成本高、耗费精力大,且获赔金额不成正比。相关部门多以侵权方获利情况来确定侵权损失,受农作物生长周期、天气等因素影响,加之证据掌握在侵权者手中,有时维权获益较低,打击了真正搞创新的种企积极性。
采访中,不少人还指出,合力打击难,也影响了部分地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效。业内反映,少数种业企业还存在重复对其他同行侵权的现象,甚至个别侵权企业出现“边侵权边享奖补”的情况。此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存在薄弱环节,包括知识产权案件涉案材料取样、保存和鉴定等。
一家种企负责维权工作的经理说,在种业维权中,有的地方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在加强跨区域跨部门联动执法方面,希望能形成合力,加强打击力度,特别是涉及跨省案件,需要不同地方、各个部门协同配合。
全链条护“芯”:守护农业“新”未来
“增强我国在国际种业领域的竞争能力,培育和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硬核科技,持续增强核心企业产业影响力,扩大规模、延长产业链,打造业务涵盖研、育、繁、推全产业链的现代种企‘航母’,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钱前表示,要完善国内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育种创新营造良好生态。
构建全链条防范打击格局,扭转种业侵权行为屡禁不绝态势。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技术官张从合等人建议,加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知识产权行政及司法部门间的执法协作,联查联办。将侵权记录与种子经营许可证年审挂钩,根据侵权情节采取延期审验、暂停审验、吊扣证照等措施。建立健全种业保护交流合作长效机制,实现生产经营许可证、侵权处罚记录及信用档案等在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与此同时,健全种子产销全流程监管体系。受访人士建议,应加强对种子生产企业从种植、加工到销售的全流程监管。在生产环节,常态化实地核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中品种名称、生产地点、面积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加工、包装环节,对种子收购、运输等全过程跟踪监督和检查,要求种企健全加工档案,严厉打击“套牌”等行为。在销售环节,要求制种和销售公司、终端销售网点建立完整的经营档案,明确每包种子的流向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近年来积极探索种业司法保护新模式,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如通过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等举措,对具有侵权故意、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通过适时转移举证责任、举证妨碍制度适用等方式,有效降低维权难度,保护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与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开展普法教育,并探索委托其开展诉前调解,以实现普通农民与品种权所有人的利益平衡。
有关人士指出,应进一步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并做好普法工作。建立种业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交流互通,共同对种业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及犯罪的形势、困难、挑战以及经验做法等分析研判,研究措施,加强保护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