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3月28日消息,汽车自燃造成车辆全损,在没有办法确定到底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的责任时,损失应该由谁赔偿?山东高法用实际案例进行了说明。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A公司自B公司购置了一辆C公司生产的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并就该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
9月,该车辆因出现漏油问题,被送至B公司进行维修保养。次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自车底部突然起火,最终导致车辆完全损毁。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A公司进行了理赔,并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经保险公司鉴定,此次车辆起火的原因系在行驶过程中,发动机高压共轨回油软管发生燃油泄漏,喷溅出的燃油落至涡轮增压器及排气歧管表面,因油温过高引发自燃。
基于上述情况,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车辆生产商C公司及销售商、维修商B公司追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车辆起火毁损情况,C公司虽申请对起火原因及关联性进行重新鉴定,但因车辆已经灭失处理,无法进行重新鉴定。
鉴于重新鉴定起火原因已经不能实现,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完成了车辆自燃系本身问题导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及终局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
因保险公司非专业汽车生产商,对于汽车这类生产工艺复杂、技术含量极高的产品,直接举证车辆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等固有缺陷或直接证明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难度极大,故本院认为当保险公司举证证明车辆自燃系因自身缺陷导致达到高度盖然性则可视为已完成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车辆自燃非因外部环境原因,车辆在事发前一天维修保养,可以排除车辆疏于保养维修导致自燃,车辆自车底开始燃烧,排除驾驶人操作不当导致自燃的情形,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完成系车辆自身原因造成自燃的举证责任,其有权进行追偿。
车辆在售出三个月内出现漏油情况,后车辆因回油软管燃油泄漏自燃,在无法判定回油软管损坏原因的情况下,C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B公司更换油泵次日车辆发生自燃事故,其作为销售者及维修者亦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鉴于双方均未完成非因自身原因导致车辆自燃的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可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
最终判决C公司及B公司共同赔偿1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C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
【本文结束】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快科技
责任编辑:落木
0 条